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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止回阀    发布时间:2024-10-20 15:51:5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节约用电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关于逐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和《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乡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个人使用和管理电能,适用本实施办法。

  省三电办公室负责全省节电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和实施年度节电计划;市、县三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节电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电单位应加强对节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节电工作和落实各项节电措施。

  第四条 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宾馆、饭店合理用电标准,重点耗电设备电平衡测试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 企业应制定节电技改计划,边测边改,取得实效。省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应在一九九〇年完成电平衡测试;其他年耗电量在五百万度以上的企业,应在一九九一年完成电平衡测试。

  第六条 市、县三电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电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和节电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节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一百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用电单位,应在一九九〇年底前贯彻落实《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

  第七条 各级供电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和公布基本的产品电耗和重点企业电耗情况。

  第八条 对电能定额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委、三电办公室负责考核三十五种主要耗电产品的电耗定额(见附件一) 。市、县经委、三电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请况,规定别的产品的电耗定额。

  第九条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产品电耗定额制度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编制本行业基本的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考核定额标准。

  第十条 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计量管理部门颁布的电耗计算方式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的产品电耗定额,结合当地节电计划和真实的情况,提出企业年度的产品电耗定额计划,于年度开始前十日报同级三电办公室审核,由市经委于年度开始后四十日内批准下达,并按月或季考核,每年度结算一次。对未及时提出定额计划的,三电办公室可按其前两年实际电耗的算术平均值(或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先进电耗)压减3%至5%核定。

  第十一条 市、县有产品电耗定额的企业的用电量,一九九一年应占本地区工业用电总量的50%:一九九二年应达到或超过70%。

  第十二条 建立节(用)电报表制度。企业应于月、季、年度终后五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三电办公室报送上月(上季或上年)的《工业公司用电量及产品耗电量表》和有关节电报表(具体另行制定),并分析电耗升降原因。

  各市三电办公室于季、年度终后十五日南,将省考核的基本的产品电耗定额执行情况和节电情况汇总报送省三电办公室和当地节能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电耗低于计奖基数的,可根据节电价值【计算方式:国家电价×年产量×(单耗指标一实际单耗)】按以下标准提取奖金(可按季度预提50%,年终结算)。提取奖金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计入成本,免征奖金税。

  (一)已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企业,以前两年实际单耗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提奖率分别为:

  (二)未达到省级标准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单耗为基数,提奖率为8%至10%。对产品电耗有回升的企业(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产品电耗允许上浮3%,达到国家二级和省级标准的,产品电耗允许上浮1.5%),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由当地三电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同级经委批准后实施。

  (三)个别行业节电奖金考核办法,省经委、财政厅、劳动局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省经委应会同省三电办公室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制定基本的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对超过最高限额的企业,按季度考核,其超耗部分,由供电部门按国家电价的三倍处以罚款(省下达第一批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供、用电计划,电力分配部门不得超计划分配,用电单位不得超计划用电。对超计划用电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由省经委根据电网供电真实的情况具体实施。本条规定的罚款收入,各市、县全部用于平抑征收电力燃料附加费标准水平;省除大多数都用在平抑电力燃料附加费标准水平外,部分统筹安排用于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的技术措施。罚款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己。用电单位开展节约用电,降低电耗,实际用电量低于当年用电计划的,在省电网供电能力不减少的情况下,电力分配部门不扣减下年用电指标。

  第十七条 省、市、县经委、三电办公室可安排一些用电指标,用于奖励节电成绩非常显著的企业。

  三班制企业的月平均负荷率,不能低于90%;非连续运转的工序或设备,要避峰用电。

  第十九条 继续推行峰谷不同电价。鼓励用电单位提高低谷期的用电比例。 一九九〇年在省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普遍实行峰谷不同电价。

  第二十条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单位,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对连续性生产企业,可按最大需量计收容量电费。

  第二十一条 各市经委应会同同级三电办公室有计划地安排好当地重点用电单位的设备检修。

  第二十二条 各市三电办公室应定期对本市负荷进行预测,做好本市假日、节日和季度代表日的电力电量的定性定量分析工作,积累各类用电的最高负荷、利用小时、同时率等数据,并将有关分析资料按规定及时上报省三电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地三电办公室应会同同级经委制定超负荷拉路限电顺序表,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通知当地电力调度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供电部门无故拉路造成用户损失的,应给予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经委组织调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械工业部门应制定规划,优先研制开发高效省电设备。生产国家公布的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节电技术改造资金,有关部门应按国家《鼓励推广节能产品和停止生产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在贷款、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各单位一定要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严格执行《广东省节能机电产品和淘汰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根据设备利用电力的情况,以变压器、电动机、泵、风机、压缩机及电加热等设备为重点,制定更新改造计划。

  各单位应将更新改造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当地节能管理机构、三电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入条 在用的泵、风机和整流设备,凡实际工况效率低于以下规定的,必须在一九九三年以前更新改造:

  高心泵、轴流泵(配套电机10千瓦及以上)低于60%(包括管道效率);整流设备(配套电动机10千瓦及以上)低于90%(综合效率)。

  (三)各银行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各地可在一些企业试行采用更新单台设备核算,用节电效益还贷的办法申请贷款);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制定节电技改计划,并结合详细情况推广下列重点节电措施:

  (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更新改造低效风机、泵,提高系统效率,包括采用微阻缓闭止回阀和管网改造;

  (三)调速、调压设备是采用调速液力偶合器、串级调速、变频调速、高频可控硅调压等装置;

  (七)采用高压钠灯、纳锐细灯、卤钨灯、氛泡节电指示灯、高效荧光灯、制版冷光源、定时开关等新光源和照明自控装置;

  (九)印染、食品、搪瓷、塑料等行业现用的电加热设备,应尽可能改用其他热源;

  (十四)推广高效球磨机、双盘磨打浆机、水喷射泵、进相机等节电效果明显的新技术、新设备;

  (一)企业利用余热、压差发电,电力分配部门不扣减其用电指标。富余电量上网电价及管理,按广东省《地方火电厂并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此类综合利用项目,各地、各部门应优先安排;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贷款可向省经委申报贴息。

  第三十二条 装设单台容量10吨/小时之后(含10吨/小时)的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利用四千小时以上的企业,可安排热电联产。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三电办公室应组织制定农业用电的节电措施,逐级落实到企业(含乡镇企业,下同)、电力排灌站、乡镇供电所和村电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设备的配套、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排灌交压器,按年实际运行小时计算,负载率低于20%的,要限期调整变压器容量或安装“子母变”,以提高负载率。

  第三十五条 供电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农用配电变压器的运行管理,提高负载率。从一九九一年起,按实际运行时间计算,各县的农用配电变压器的平均负载率不能低于25%。

  第三十六条 新建电力线路的最大供电半径,三百八十伏为八百米,十千伏为十五公里,三十五千伏为三十五公里。

  第三十七条 未经当地供电部门许可,企业不可以向农村转供电。违者,供电部门可停止向该企业供电。现已转供电的,必须按价收费,对拒付电费者,转供单位有权停止供电。

  第三十八条 对宾馆、饭店(含外商投资企业)、商店、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计划供电,各级电力分配部门要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下达用电指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等单位一定要加强职工宿舍的用电管理,实行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生活用电包灯、包费制。对仍实行包灯、包费办法的单位,限期整改。违者,按照明电价的三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除旅游宾馆、影剧院、科研实验室、精密仪表修试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通讯室、计算机房外,其他单位不提倡使用电力空调器。确需安装使用的单位,须向当地市(区)供电部门报批,按每千瓦三千元的标准交纳特准使用费后方可使用(目前已安装使用的单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按每千瓦一千五百元的标准交纳特准使用费),并应配备控温装置,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不允许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具体规定另行通知)。对擅自安装使用的,按每千瓦五千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适当控制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上涨的速度,严控住宅使用空调 器。住宅安装空调器的,须向市(区)供电部门报批,并按铭牌每千瓦一千元的标准交纳超前消费金后方可使用(目前已安装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按铭牌每千瓦五百元的标准交纳超前消费金)。擅自使用空调器的,按铭牌每千瓦二千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做好节电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对彻私舞弊,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本办法规定处罚的罚款,企业从本单位的百南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除外)所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三电办公室(或委托当地供电部门)执行。罚款和收费所得款项,用于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支持企业的节电措施、节电技术培养和训练和节电奖励等,免征产品税、所得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三电办公室可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经委批准后实施。

  供电部门可从上述款项中提取2%的管理费,用以支付节电工作增加的费用;各县(含县级市、区)三电办公室、供电局每年从总额中提取30%上交市三电办公室;各市三电办公室每年从中提取30%上交省三电办公室集中使用。